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环东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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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6123号
原告:***,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炳锋、任海波,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环东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2689205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良棋。
第三人: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254985823J,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云天大厦****an>
法定代表人:王旭通。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环东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环东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环东置业有限公司、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负担。
审判员李诚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许理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