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02民初1724号
原告:***,男,1962年0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寒,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路云天大厦Y幢202室。
破产管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洪友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华斌,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湖镇镇。
负责人:羊伟杰,监狱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羊伯鸣,男,民警,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诉被告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十里坪监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莺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 叶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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