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25民初495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寒,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云天大厦****。
诉讼代表人:王旭通。
被告: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住,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div>
诉讼代表人:陈红良。
原告***与被告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十里坪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自愿撤回对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十里坪监狱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计722元,由***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刘秀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