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执53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组织机构代码717611474。

法定代表人:屠遵明。

被执行人: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云天大厦****码254985823。

法定代表人:王旭通。

被执行人: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金衡路**12572453。

法定代表人:宋义相。

被执行人:***,男,1954年10月06日出生,住所地金华市婺城,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被执行人:王顺才,男,1957年08月08日出生,住所地金华市金**。

被执行人:叶绿英,女,1962年05月17日出生,住所地金华市金**。

被执行人:王旭通,男,1974年02月10日出生,住所地金华市婺城,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div id='2'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顺才、叶绿英、王旭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浙0702民初3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7850000元及利息,已到位125050元,诉讼费202358元、执行费95250元已执行到位。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顺才、叶绿英、王旭通邮寄、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申报无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查询,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顺才、叶绿英、王旭通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702执53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黄建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钱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