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执28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艾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机器人产业园神州路与灵鸢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5489171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鸿翔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M9D011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艾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1、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自2021年的7月2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无锡***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锡***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为零星存款;
3、被执行人无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委托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无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一辆,未实际控制;
5、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无锡***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生活状况等信息进行调查;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将被执行人无锡***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20)皖0207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雄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