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执3194号
申请人芜湖艾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开发区桥北工业园区双闸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54891719B。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芜湖艾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中:
1、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自2021年8月1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通过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207民初5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