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1强清2号
申请人:芜湖艾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开发区桥北工业园区双闸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54891719B(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杏**,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安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年陡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芜湖艾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蔓公司)以被申请人马鞍山安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后未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清算为由,申请对安信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根据申请人艾蔓公司的申请以及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5清终2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本院受理艾蔓公司的清算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院查明,安信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登记成立,登记机关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为***、**、***;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制造、销售。2011年12月4日,安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12年,艾蔓公司向芜湖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起诉,**区法院作出(2012)**二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信公司给付价款及违约金等100余万。2017年8月7日,**区法院作出(2012)**字第007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因安信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区法院受理艾蔓公司诉***、***、**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下落不明,**区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材料。
经本院核查,安信公司原址已被拆迁,现仍无法联系到安信的法定代表人***。
另,据安信公司股东**、*****:安信公司原厂房是租赁的,现已被拆迁,其二人并不参与安信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经营。目前,其二人亦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安信公司无财产。在***下落不明后,其二人在原公司的仓库里寻得部分账册和凭证,但账册和凭证是否真实,其二人均无法确认。
本院认为,安信公司出资比例为69%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的***,至今下落不明;另两名股东**、***虽有部分账册、凭证,但其二人无法确定账册及凭证的真实性,且安信公司无主要的财产,故无法进行清算。综上,依照《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信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端维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