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金山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疆天筑某某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民终4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9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天筑**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神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继,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勒泰市金山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文化路六号区2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天筑**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阿勒泰市金山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22)新430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提供了施工过程中的经济变更签证及测量记录,阿勒泰市金山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对部分证据予以认可,同时**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导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22)新430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9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王     琦 审判员 什合斯马哈苏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萨亚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