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301财保56号
申请人:***,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住所地***市。
被申请人:***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市金山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市驼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市。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金山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市驼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区分行账户资金3,5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区分行账户资金3,5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乔 丽 潘 对 山 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