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301民初1415号
原告:***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地区***市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金山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新疆***地区***市文化路**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市金山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都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