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民初5859号
原告:贵州筑城都市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西路108号靖阳·宏桥水岸1幢1**6层2号[遵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1452219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2月28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12月21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贵州省贵定县,特别授权。
被告:***,195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
原告贵州筑城都市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贵州筑城都市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筑城都市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州筑城都市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 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