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81执5909号
申请执行人浏阳日报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省美津园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浏阳日报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湖南省美津园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民终2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浏阳日报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3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浏阳日报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
2019年1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美津园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要求到庭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本院2019年11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11月19日向浏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浏阳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9年11月19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于2019年11月19日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性保险,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12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2月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0000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 玲
审 判 员 罗 勇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