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81执529号
申请执行人浏阳日报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浏阳市盛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日报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浏阳市盛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8)湘0181执421号裁定书,将本案并入(2018)湘0181执421号合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湘0181执5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左 凯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