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智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华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灵石中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晋0729民初562号
原告山西智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邦公司)诉被告山西华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被告灵石中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化工公司)、第三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民、霍国慧,被告华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荣、马贵荣,被告中煤化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劲,第三人安装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本诉原告已按照2011年9月14日中煤公司、监理公司以及华电公司派代表以安装公司名义三方会议纪要,在2011年11月出资499,245.22元,对会议纪要土建质量缺陷进行返工处理。且工程至今已经使用七年之久应为合格工程,对于原告所施工程,第三人安装公司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应支付相对应工程款。原告与被告中煤化工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其要求被告中煤化工公司直接支付其工程款,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智邦公司主张工程质量缺陷返修费,原告智邦公司所提供会议纪要,只是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部分人员作了分析,并没有做出统一意见结论,亦未作出责任认定和划分,其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名不全,立案时提交的会议纪要与开庭时提供的会议纪要不相一致存在瑕疵,因会议纪要不是对工程质量的鉴定结论,对此本院只做参考,不能作为工程质量问题的定案依据。目前工质量问题现状已经本案原告返修近7年没有出现其他质量问题,失去当时质量问题的鉴定条件。就此工程质量返修款问题的责任,首先是被告中煤化工公司在发现工程质量后,未按照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及处理方式与程序逐步进行,对此产生工程质量返修款后果应承担返修工程款的给付义务。目前发包方被告中煤化工公司尚欠付第三人安装公司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被告中煤化工公司应在未付款范围内对原告智邦公司承担责任。针对返修费数额,智邦公司提供工程预(结)算表,证明工程返修款为499,245.22元,智邦公司的合同相对方第三人对此返修款予以认可,依据合同相对义务,由第三人安装公司承担。对原告智邦公司要求的延期付款利息,因在合同中未作约定,应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主张权利起计算至付清款止。第三人安装公司的另一合同相对方是被告中煤化工公司,其支付了原告工程返修款后,可另行向中煤化工公司对返修款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中煤化工公司将18.30化肥项目总变电站施工发包给第三人安装公司,安装公司将土建部分转包给原告智邦公司,智邦公司又转包给被告华电公司的事实。2010年8月18日省安装公司王亮代表智邦公司(发包方)与华电公司签订了《总变电站工程土建分项施工合同》以430万元固定价格包死。2011年8月5日,中煤公司110KV变电站建筑工程总体检验合格,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华电公司支付工程款430万元。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智邦公司提供了会议纪要,会议名称:灵石中煤总变整改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10月22日15:00-18:30.会议主题:灵石中煤总变现状原因分析及处理方案。召开地点:会议室。主持人:温锦亮。记录员:樊会琴。参会人员:中煤公司:李总、李东升;监理公司:刘工;省安公司:温总、王总、李利强、王文勇、李广伟、马贵荣九人。议程:一、概述:2011年9月14日接甲方通知,乙方派专业人员现场勘察,自2011年8月5日灵石中煤化工电建站建筑工程总体验收合格后,主控6KV配电楼及11Kv配电间室外砼地呼和散水目前出现较大的不均匀沉陷和开裂,GIS室北侧下沉,围墙出现裂纹并下沉,6KV主控楼屋面漏雨、地面出现裂缝。二、原因分析(王文勇):首先室外地坪出现较大的沉陷,施工过程中确存在局部地面基层回填质量不高的事实,但没有绝对关系,主要原因是长期积水造成。造成长期积水的原因:站址处于低洼处,围場外自然地坪高出站内平均1米左右,站内无有组织的排水系统,完全依靠不足1%的地面坡度自然汇水排出,积水根本无法顺利快速的排走。在2011年7月13日大雨后就该问题已经给甲方报过紧急报告,外部场平未处理,只是临时挖沟,变电站站址低,积水无法排出。自然地坪、散水以下含水率过高,无承载力,造成塌陷。设备基础因长期浸泡,设备自重造成不均匀沉降。三、1、修复处理建议(王文勇)。①提高地坪高程,增加坡度,由西至东引至排水沟,绕围墙四周做排水沟。②大门ロ排水沟要与外部排水沟打通,保证站内积水顺利排出。③外部场平高程下降,为保证有组织排水,甲方尽快安排设计院出图,施工方依设计进行处理。注意事项:砼以下水饱和,冬季上冻会造成砼开裂。2、付款及签证:①剩余合同款项及签证部分尽快给予审批结算。②本次消缺处理完成应进行总变建筑、安装工程的整体验收移交。③本次施工给予合理的签证结算。四、其他问题(李总):本次工程前期工作非常到位,基础、框架砼浇筑质量合格。但后期乙方是否严格按设计施工?找一下自身原因。提出以下几条缺陷:1、房顶漏水;2、围墙外侧土方离墙太近;3、地沟盖板破碎;4、GIS基础下沉5cm;5、一、二层地面裂纹;6、电抗器基础不均匀沉降;7、回填土夯实未达标(30cm一夯);8、地面砼厚度不均匀,未达标。五、总结(李总):本工程由于错综复杂及双方原因,造成缺陷,为解决问题,提出要求:1、屋顶漏水和室内二层地面开裂部分整改尽快安排工人处理(明天派人);2、围墙外侧土方严格按规范开挖,超挖部分可先签证,再施工;3、设备基础开挖重做;4、室外地坪根据省安提出方案或者根据现场情况做出合理方案处理,甲方安排设计院出文件;5、土建单位提定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甲方会议,不在岗须向甲方请假;6、工程资料整理完备尽快报送;7、民工欠款尽快解决。参会人员签字:甲方:本会议纪要中除王文勇作的原因分析以外,其他情况属实(原因分析有不同意见)李志忠2011.10.22。监理:同意以上意见,刘金。乙方温锦亮、李利强、马贵荣签名五人。原告立案时提供的会议纪要参会人员四人签字与开庭审理时会议纪要参会人员五人签字虽然有不相一致之处,但可以证明针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过讨论。原告智邦公司于2011年11月出资499,245.22元对上述土建质量缺陷进行返工处理后,与被告及第三人讨要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又本案开庭审理结束后,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收到原告智邦公司寄来对2011年11月22日《会议纪要》上“马贵荣”、“李志忠”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意义,本院不予准许。
一、第三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智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返修款499,245.22元。并从2018年7月5日起至付清返修款499,245.22元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延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山西智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8元,减半收取4,394元,保全费3021.30元由第三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永强
书记员  陈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