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华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志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6民辖终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华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志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太原市。 原审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 法定代表人:**。 管理人: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诉人山西华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3民初8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西华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2021)晋0603民初84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本案虽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并不属于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即便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应当是涉及到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等物权纠纷,才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而本案涉及到的是山西华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向山西志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纠纷,故本案不应当适用专属管辖。2、虽然上诉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法院有义务主动移送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虽然规定了,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超过答辩状期限后法院可以不予审查管辖权异议。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该条款规定了,人民法院有主动审查自身是否有管辖权的义务,法院立案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综上所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的住所地为太原市***,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太原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 公布日期201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07.01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20.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1.01.01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于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朔州市平鲁区法院辖区内。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 公布日期201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  新  耐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