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华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29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华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青年路86号海洋公司3单元3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化路8号。
法定代表人:耿鹏鹏。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灵石中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石县段纯镇志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申彦涛。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智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号金茂国际数码中心B座23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华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有限公司、灵石中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智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灵石中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智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灵石中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智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尽快履行已经发生效力的(2018)晋07民终599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灵石中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智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灵石中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智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的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