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西 省 介 休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781财保1号
申请人上海中煤物探测量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灵北煤矿。
被申请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上海中煤物探测量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灵北煤矿、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工程款689万元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上海中煤物探测量有限公司并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2017年1月13日太原仲裁委员会持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相关文件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护申请人上海中煤物探测量有限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损失,依照>第二十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灵北煤矿、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共68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高永庆
审判员 苏志清
审判员 李海山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杜大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