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3民初8号
原告:阳泉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南大东街534号晋东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厉伟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泉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山西智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付文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越,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阳泉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阳泉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泉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729元,减半收取78364.5元,由原告阳泉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健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