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阳泉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321民初6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明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阳泉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厉伟永;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山西智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阳泉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一、查封申请人山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明星所有的车号为晋XYYY**,车型为雷克萨斯XXXXYY越野车JTJ的车辆;二、冻结被申请人阳泉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阳泉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已达成协议,上述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申请人山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明星所有的车号为晋晋XYYY**,车型为雷克萨斯XXXXYY越野车JTJ的车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忠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静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