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321民初66号之一
申请人:山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明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阳泉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厉伟永;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山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阳泉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阳泉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山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以陆明星个人所有的车号为晋XYYY**,车型为雷克萨斯XXXXYY越野车JTJ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山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明星所有的车号为晋XYYY**,车型为雷克萨斯XXXXYY越野车JTJ的车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阳泉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忠海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石静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