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再1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有,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无业,现住**市平定县。
委托代理人:***,山西嘉***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市水泵厂退休职工,现住**市。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郊区南大东街***号。
负责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有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2018)晋03民终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申305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有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再审申请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事诉讼权利。再审申请人**有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有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