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清徐人家酒店,住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div>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本院的(2016)晋0105民初5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清徐人家酒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清徐人家酒店、***的银行存款23703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斐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