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财保6号
申请人:山西泓海环保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伟,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宇航,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运城市蓝星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西泓海环保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运城市蓝星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山西泓海环保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运城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我院于2021年1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及运城仲裁委员会关于财产保全的函。申请人山西泓海环保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运城市蓝星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山西泓海环保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泓海环保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运城市蓝星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申请人山西泓海环保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毋春梅审判员李伟审判员郭翠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宁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