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6财保67号
申请人:蒲城县安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中央公馆城南新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常金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杰,陕西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锋,陕西泰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琪,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蒲城县安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一、冻结被申请人***、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陕西博众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蒲城县安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提起诉讼前,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蒲城县安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米 展 龙
二 O 二一 年 九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唐 萍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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