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民初7356号
原告:西安XX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弼堃,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XX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XX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渭南市XX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XX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XX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03.5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秦 蕾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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