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陕西德创佳盈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民初7356号 原告:西安XX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弼堃,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XX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XX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渭南市XX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XX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XX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03.5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秦 蕾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