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渭南安晨建材有限公司与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02民初482号 原告:渭南安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辛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渭南安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渭南安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安晨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安晨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7元,减半收取2563.5元,由原告渭南安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