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02民初110号
原告:**,男,199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5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