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与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02民初110号 原告:**,男,199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5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