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3676号
申请人:太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固驿村南洗煤厂58号。
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理人:**。
本院审理的太原***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局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二局一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33480.82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33480.8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太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博
书 记 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