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民终17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阿县中南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阿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淼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阿县中南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阿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23)鲁1524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东阿县中南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阿县中南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977元,减半收取17488.5元,由上诉人东阿县中南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贾 琼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