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民初2100号
原告:东阿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经济开发区105国道东5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泰安市恒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天烛峰路以西、擂鼓石大街以南商业综合楼3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东阿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恒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东阿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立案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泰安市恒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阿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