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民初130号
原告:东阿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经济开发区105国道东5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淼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长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黄河大街17号总部。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东阿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长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东阿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东阿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阿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周 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