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4执2177号
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524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东阿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