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弘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72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男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执行人:***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海景园36号-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与***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打捞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的(2022)辽72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打捞费、劳务费共计207200元及利息。本院执行过程中,**公司已支付3万元执行款,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剩余本息合计18万元,自和解协议签订当月起,**公司每月30日前给付***3万元,直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2)辽72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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