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弘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航修分公司与***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72民初284号 原告: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航修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天福北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海景园36号-1。 法定代表人:阎功学。 原告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航修分公司与被告***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船舶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航修分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航修分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航修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航修分公司已预交),由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航修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晨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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