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执7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海景园36-1号。
法定代表人:阎功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此系申请执行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202执7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皎
审 判 员 那 函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