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弘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事务服务中心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72民初1570号 原告:***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海景园36-1号。 法定代表人:阎功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挚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挚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东港南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事务服务中心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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