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事务服务中心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72民初1570号
原告:***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海景园36-1号。
法定代表人:阎功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挚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挚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东港南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事务服务中心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