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5592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海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060802259,住所地**市人和镇沙窝岛。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靖海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