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海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靖海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72民初241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11月13日生,住山东省荣成市。 原告:***,女,汉族,1957年4月19日生,住山东省荣成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平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人和镇沙窝岛。组织机构代码:7060802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女,汉族,1990年2月14日生,住山东省荣成市。 原告***、***诉被告靖海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