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海集团有限公司

靖海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民终12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靖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人和镇沙窝岛。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上诉人靖海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9)鲁1082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靖海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均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靖海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靖海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靖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元、***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安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