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市号。
被执行人:靖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人和镇沙窝岛。
本院在执行***与靖海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16)第27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16)第27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