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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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1318号
原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锦凤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8432054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免交)。
审判员谢芸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