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大某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1318号 原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锦凤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8432054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免交)。 审判员谢芸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