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浙0281民初3204号
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锦凤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8432054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市财门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梨洲街道三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8YRM1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姚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的代理人:**,**市姚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叶公司)诉被告**市财门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门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在审理中,被告财门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决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原告大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财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向原告领取的塑料材料,若被告无法返还则赔偿原告材料损失391833.33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塑料,被告加工后向原告提供零部件。2021年10月后,双方再未发生新的业务往来,但被告尚有之前向原告领取的塑料材料未返还。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返还塑料材料,均无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财门公司答辩称,根据被告的材料汇总看,与原告主张的存在差异;5月20日结算以后,被告还有向原告送货;材料的价格根据市场行情不断在变化,不能以原告的标准计算材料损失。
被告(反诉原告)财门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继续履行合同;2.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加工款132792.36元、库存产品37658.58元、车辆损失50000元,以上共计220450.934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素有业务往来,由反诉被告提供塑料,反诉原告加工出货并送货至反诉被告单位。2021年5月,反诉被告方经理提出以后塑料由反诉原告方提供,但加工费不变。反诉原告方明确表示不同意,2021年9月,反诉原告送货至反诉被告单位处,但反诉被告将车拦住,扣押在场内,至今未归还。现经结算,反诉被告尚有已送货未付款的加工款132792.36元、库存产片尚有37658.58元。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诉原告特提出反诉。
原告(反诉被告)大叶公司答辩称,双方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反诉被告发送给反诉原告的订单反诉原告已全部送货;反诉原告所称未付的132792.36元加工款无异,反诉被告予以认可,但尚未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车辆反诉被告早就通知反诉原告取回,系反诉原告不愿取回,反诉原告主张的库存和车辆损失无依据,反诉被告不予认可。
原告大叶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结算单1份、《5.20后收货明细材料表》2份、调拨单1份、加工单58份,拟证明被告尚有向原告领取的材料未返还的事实。被告表示对有签字的单据被告予以认可,其他由法院核实。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提出的所欠加工款无异议,说明双方对原告收到货物总数量、单价等无异议,且材料表中的部分货物数量与被告提供的送货单等显示的已发货数量能够对应,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原告实际收到货物的数量予以认定;
2.《材料进出汇总表》1份、采购单14份、合同2份,拟证明被告若无法返还将给原告造成材料损失391833.33元的事实。被告表示价格会波动,对原告计算的标准不予认可。经审查本院认为虽然材料价格会波动,但该价格系原告购入材料时的价格,原告以此主张材料损失并无不妥,且被告亦无提供其他可供参考的合理价格区间,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3.律师函及短信记录各1份,拟证明关于车辆原告已多次通知被告取回。被告表示需要庭后核实。被告庭后未予以回复,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被告财门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发票(复印件)18份,拟证明被告已开具金额488328.91元的事实。原告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采信;
2.送货单(复印件)5份,拟证明被告已经送货但尚未开票的金额为23879.93元的事实。原告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采信;
3.储蓄活期存款对账单6份,拟证明原告已经付款379416.48元的事实。原告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采信。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塑料,被告加工后送货至原告处。2021年5月20日经原、被告双方核对,塑料材料的结余情况如下:
ABS“锦湖,750SW”13979.5KGABS“台湾奇美,PA-747S,本白”3694.89KGABS“阻燃,UL94-V0,台湾奇美765A”1742.66KGASA“ASA,Li912,韩国,LG化学”314.596KGPP“***3080”291.427KGPP“J340,***化”-2019.30KGPP“燕山石化,K8303”55KGPP“K8003,***化”8400.39KGPA6+GF30“南京聚隆,BG6-S01,免水煮”3246.04KGPOM“POMSD500NP”418.26KGPA6+GF30“阻燃,UL94-V0,ROHS,BROG-6T,南京聚隆”271.476KGPP+GF30“塑胶原料”512.255KG色母“黑色”620.839KG色母(ABS专用)“黑色,TD2046,底料为ABS”178.67KG色母(ASA专用)“黑色,ASA,配比为1KG:50KG原料,3176,三和”9.955KG色母“20116509UV,PQ-5753绿,ABS747,配比为1KG:25KG,佳业”29.05KG色粉“11507127UV,421C灰(15年新封样),PP/K8003”130包色粉“11508172,421C灰(15年新封样),ABS747,佳亮”11包色粉“11602019,RAL1007黄,PPJ340,佳亮”3包色粉“11608150UV,GARDENA深灰,ABS锦湖,750SW,佳亮”30包色粉“20116503UV,PQ-5753绿,POMSD500NP,佳业”4包六角头螺栓M8*22MM“M8*22MM,SWRCH35K,镀黑锌,48h盐雾,出图”12个
2021年5月20日以后,被告仅领取了一次塑料材料即PP“J340,***化”4000KG、色粉“20116503UV,PQ-5753绿,POMSD500NP,佳业”7包。2021年5月20日以后被告送货多次,所需塑料材料总量为(需领用量/数量*实际收货数量):
ABS“锦湖,750SW”:896/3000*(1257+960+768)+125.24/6200*6200+64.64/3200*3200+206/1000*122+308.40/1500*49+10.99/431*431+858/2859*1152=1473.31KG、
ABS“台湾奇美,PA-747S,本白”:60/2500*(1380+960)+1416.08/6200*(2000+3185+1015)+639.52/2800*(1350+1450)+322.61/2360*(1200+1160)+128.22/938*938+262.33/1919*1919+113.78/820*820+69.38/500*(400+8)+69.38/500*500+46.27/723*723+42/304*205+14.85/65*65=3154.13KG、
ABS“阻燃,UL94-V0,台湾奇美765A”:113.10/6500*6500=113.10KG、
ASA“ASA,Li912,韩国,LG化学”:(无)、
PP“***3080”:25/1000*1000+96.90/17000*(2500+6000+5500)+25/1000*1000+25/1000*(950+15)+11/1863*1730+446/4050*2127=398.37KG、
PP“J340,***化”:2766/1500*154+13830/7500*278+3688/2000*(432+432+664)=3614.24KG、
PP“燕山石化,K8303”(无)、
PP“K8003,***化”:236/1000*1000+729.60/380*324+140.42/595*595+118/500*(489+11)+260.54/1104*1104+119.18/500*278+325.36/1365*(1280+85)+119.18/500*500+262.20/1100*(487+613)+1213.94/626*626+321.91/200*166+119.18/500*(7+493)=3750.35KG、
PA6+GF30“南京聚隆,BG6-S01,免水煮”:115/10000*(6810+3190)+115.32/6200*6200+52.08/2800*(1000+1800)+52.08/2800*(970+1830)+115.32/6200*6200+12.33/4990*4990+29.64/12000*12000+69/6000*6000+14.49/1260*1260+41.40/4600*(965+3635)+117.77/4206*4206+1.24/500*500+5.75/500*500+47.54/1698*1698=788.96KG、
POM“POMSD500NP”132.08/4800*(2017+2700)+137/4887*4885=266.74KG、
PA6+GF30“阻燃,UL94-V0,ROHS,BROG-6T,南京聚隆”:242/5800*(1296+4282+177)=240.12KG、
PP+GF30“塑胶原料”223/4050*2127=117.12KG、
色母“黑色”:27.66/1500*154+138.30/7500*278+0.25/1000*1000+0.97/17000*(2500+6000+5500)+0.25/1000*1000+2.36/1000*1000+36.88/2000*(432+432+664)+1.20/10000*(6810+3190)+7.30/380*324+1.15/6200*6200+0.52/2800*(1000+1800)+0.52/2800*(970+1830)+1.15/6200*6200+0.12/4990*4990+0.30/12000*12000+0.72/6000*6000+0.15/1260*1260+0.25/1000*(950+15)+1.40/595*595+1.18/500*(489+11)+2.61/1104*1104+0.41/4600*(965+3635)+1.18/4206*4206+2.42/5800*(1296+4282+177)+0.01/500*500+0.06/500*500+1.18/500*278+7/4050*2127+3.22/1365*(1280+85)+1.18/500*500+2.60/1100*(487+613)+12.02/626*626+3.19/200*166+1.18/500*(7+493)+0.48/1698*1698=89.02KG、
色母(ABS专用)“黑色,TD2046,底料为ABS”:1.13/6500*6500+9/3000*(1257+960+768)+1.24/6200*6200+0.64/3200*3200+14.14/6200*(2000+3185+1015)+6.38/2800*(1350+1450)+3.23/2360*(1200+1160)+1.28/938*938+2.62/1919*1919+1.12/820*820+0.68/500*(400+8)+0.68/500*500+0.46/723*723+0.15/65*65+0.11/431*431+9/2859*1152=46.32KG、
色母(ASA专用)“黑色,ASA,配比为1KG:50KG原料,3176,三和”:(无)
色母“20116509UV,PQ-5753绿,ABS747,配比为1KG:25KG,佳业”:2.34/2500*(1380+960)=2.19KG、
色粉“11507127UV,421C灰(15年新封样),PP/K8003”:(无)、
色粉“11508172,421C灰(15年新封样),ABS747,佳亮”:2/304*205=1.35包、
色粉“11602019,RAL1007黄,PPJ340,佳亮”:(无)、
色粉“11608150UV,GARDENA深灰,ABS锦湖,750SW,佳亮”:8.24/1000*122+12.34/1500*49=1.41包、
色粉“20116503UV,PQ-5753绿,POMSD500NP,佳业”:5.38/4800*(2017+2700)+5/4887*4885=10.29包、
六角头螺栓M8*22MM“M8*22MM,SWRCH35K,镀黑锌,48h盐雾,出图”:(无)。
故剩余塑料材料如下:
ABS“锦湖,750SW”13979.5-1473.31=12506.19KGABS“台湾奇美,PA-747S,本白”3694.89-3154.13=540.76KGABS“阻燃,UL94-V0,台湾奇美765A”1742.66-113.10=1629.56KGASA“ASA,Li912,韩国,LG化学”314.596-0=314.60KGPP“***3080”291.427-398.37=-106.94KGPP“J340,***化”-2019.30-3614.24+4000=-1633.54KGPP“燕山石化,K8303”55-0=55KGPP“K8003,***化”8400.39-3750.35=4650.04KGPA6+GF30“南京聚隆,BG6-S01,免水煮”3246.04-788.96=2457.08KGPOM“POMSD500NP”418.26-266.74=151.52KGPA6+GF30“阻燃,UL94-V0,ROHS,BROG-6T,南京聚隆”271.476-240.12=31.36KGPP+GF30“塑胶原料”512.255-117.12=395.14KG色母“黑色”620.839-89.02=531.82KG色母(ABS专用)“黑色,TD2046,底料为ABS”178.67-46.32=132.35KG色母(ASA专用)“黑色,ASA,配比为1KG:50KG原料,3176,三和”9.955-0=9.96KG色母“20116509UV,PQ-5753绿,ABS747,配比为1KG:25KG,佳业”29.05-2.19=26.86KG色粉“11507127UV,421C灰(15年新封样),PP/K8003”130-0=130包色粉“11508172,421C灰(15年新封样),ABS747,佳亮”11-1.35=9.65包色粉“11602019,RAL1007黄,PPJ340,佳亮”3-0=3包色粉“11608150UV,GARDENA深灰,ABS锦湖,750SW,佳亮”30-1.41=28.59包色粉“20116503UV,PQ-5753绿,POMSD500NP,佳业”4-10.29+7=0.71包六角头螺栓M8*22MM“M8*22MM,SWRCH35K,镀黑锌,48h盐雾,出图”12-0=12个
上述材料,原告购入时的单价分别为:ABS“锦湖,750SW”17.78元/KG、ABS“台湾奇美,PA-747S,本白”22.30元/KG、ABS“阻燃,UL94-V0,台湾奇美765A”36元/KG、ASA“ASA,Li912,韩国,LG化学”22.1元/KG、PP“***3080”9.2元/KG、PP“J340,***化”9元/KG、PP“燕山石化,K8303”9.8元/KG、PP“K8003,***化”10.22元/KG、PA6+GF30“南京聚隆,BG6-S01,免水煮”14.60元/KG、POM“POMSD500NP”28元/KG、PA6+GF30“阻燃,UL94-V0,ROHS,BROG-6T,南京聚隆”33.80元/KG、PP+GF30“塑胶原料”9.8元/KG、色母“黑色”13.24元/KG、色母(ABS专用)“黑色,TD2046,底料为ABS”18元/KG、色母(ASA专用)“黑色,ASA,配比为1KG:50KG原料,3176,三和”36.50元/KG、色母“20116509UV,PQ-5753绿,ABS747,配比为1KG:25KG,佳业”44.60元/KG、色粉“11507127UV,421C灰(15年新封样),PP/K8003”22.39元/包、色粉“11508172,421C灰(15年新封样),ABS747,佳亮”6.99元/包、色粉“11602019,RAL1007黄,PPJ340,佳亮”13.46元/包、色粉“11608150UV,GARDENA深灰,ABS锦湖,750SW,佳亮”29.74元/包、色粉“20116503UV,PQ-5753绿,POMSD500NP,佳业”21.85元/包、六角头螺栓M8*22MM“M8*22MM,SWRCH35K,镀黑锌,48h盐雾,出图”0.24元/个。
另,原告尚有加工费132792.36元未支付给被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塑料材料,由被告进行加工,现从委外加工单显示,交货期已过多时,原告也没有主张被告未交齐货物,(虽然委外加工单上的货物数量与原告提供的2021年5月20日后实际收货数量存在差异,但不排除5月20日之前已有送货,即货已按委外加工单上送齐,)故本院认为双方的承揽合同已经终止,原告尚未付清的加工费,应当及时向被告支付,被告向原告领取的塑料材料尚未加工的,亦应当及时返还。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要求支付加工费132792.36元的反诉请求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塑料材料的返还,因被告并未确认被告处各种材料的具体数量,故对于如不能如数返还的材料,本院以原告购入材料时的价格确定材料的损失,其中PP“***3080”和PP“J340,***化”被告未足量领取,该部分材料款也应由原告补给被告,计106.94*9.2+1633.54*9=15685.71元。关于反诉原告主张的库存产品及车辆损失,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第七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市财门塑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ABS“锦湖,750SW”12506.19KG、ABS“台湾奇美,PA-747S,本白”540.76KG、ABS“阻燃,UL94-V0,台湾奇美765A”1629.56KG、ASA“ASA,Li912,韩国,LG化学”314.60KG、PP“燕山石化,K8303”55KG、PP“K8003,***化”4650.04KG、PA6+GF30“南京聚隆,BG6-S01,免水煮”2457.08KG、POM“POMSD500NP”151.52KG、PA6+GF30“阻燃,UL94-V0,ROHS,BROG-6T,南京聚隆”31.36KG、PP+GF30“塑胶原料”395.14KG、色母“黑色”531.82KG、色母(ABS专用)“黑色,TD2046,底料为ABS”132.35KG、色母(ASA专用)“黑色,ASA,配比为1KG:50KG原料,3176,三和”9.96KG、色母“20116509UV,PQ-5753绿,ABS747,配比为1KG:25KG,佳业”26.86KG、色粉“11507127UV,421C灰(15年新封样),PP/K8003”130包、色粉“11508172,421C灰(15年新封样),ABS747,佳亮”9.65包、色粉“11602019,RAL1007黄,PPJ340,佳亮”3包、色粉“11608150UV,GARDENA深灰,ABS锦湖,750SW,佳亮”28.59包、色粉“20116503UV,PQ-5753绿,POMSD500NP,佳业”0.71包、六角头螺栓M8*22MM“M8*22MM,SWRCH35K,镀黑锌,48h盐雾,出图”12个;若被告**市财门塑业有限公司无法返还,则按ABS“锦湖,750SW”17.78元/KG、ABS“台湾奇美,PA-747S,本白”22.30元/KG、ABS“阻燃,UL94-V0,台湾奇美765A”36元/KG、ASA“ASA,Li912,韩国,LG化学”22.1元/KG、PP“燕山石化,K8303”9.8元/KG、PP“K8003,***化”10.22元/KG、PA6+GF30“南京聚隆,BG6-S01,免水煮”14.60元/KG、POM“POMSD500NP”28元/KG、PA6+GF30“阻燃,UL94-V0,ROHS,BROG-6T,南京聚隆”33.80元/KG、PP+GF30“塑胶原料”9.8元/KG、色母“黑色”13.24元/KG、色母(ABS专用)“黑色,TD2046,底料为ABS”18元/KG、色母(ASA专用)“黑色,ASA,配比为1KG:50KG原料,3176,三和”36.50元/KG、色母“20116509UV,PQ-5753绿,ABS747,配比为1KG:25KG,佳业”44.60元/KG、色粉“11507127UV,421C灰(15年新封样),PP/K8003”22.39元/包、色粉“11508172,421C灰(15年新封样),ABS747,佳亮”6.99元/包、色粉“11602019,RAL1007黄,PPJ340,佳亮”13.46元/包、色粉“11608150UV,GARDENA深灰,ABS锦湖,750SW,佳亮”29.74元/包、色粉“20116503UV,PQ-5753绿,POMSD500NP,佳业”21.85元/包、六角头螺栓M8*22MM“M8*22MM,SWRCH35K,镀黑锌,48h盐雾,出图”0.24元/个赔偿原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反诉被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市财门塑业有限公司加工费132792.36元、支付材料费15685.71元,合计148478.07元;
上述第一、二项材料返还或款项支付均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3、驳回原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反诉原告**市财门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7178元,减半收取3589元,财产保全费2479元,合计6068元,由原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市财门塑业有限公司负担6043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4607元,减半收取2303.5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923.50元,由反诉原告**市财门塑业有限公司负担1560.50元,由反诉被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澈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
附: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将面临以下风险:
1.给付义务增加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行金。
2.被联合惩戒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高消费住宿、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措施。
3.被曝光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和法院公告等形式进行曝光。
4.被纳入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的风险。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根据不同失信情形予以信用扣分并被纳入**法院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公开。
5.被司法拘留、罚款的风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处以个人十万元以下、单位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