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大某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1620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锦凤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84320546U。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与被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审判员王艺陶 二O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