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大某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京73行初11106号 原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锦凤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9年1月2日出生,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因发明专利权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61736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20年7月24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原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专利号为201510520770.3,名称为“有打草头用扁杆旋转角度挂档来调高前单轮的三轮割草机”的发明专利(简称本申请)驳回复审请求作出的。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有打草头用扁杆旋转角度挂档来调高前单轮的三轮割草机,其中对三轮割草机调高前单轮的具体结构进行了限定,限定的技术特征来自两个不同的实施例,两个实施例采用不同的调高前单轮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中没有给出两种调高方式同时存在于同一实施例的具体实施例,这两种调高方式由于调高原理不同无法同时存在于同一实施例中,具体为:图52所示出的实施例,在轮架t7上开设相通的不同高度的调高槽t8,通过控制前轮横轴t4所在调高槽t8的位置来调节前单轮t1的高度,涉及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为“其含前单轮、扁杆、卡轮、……在所述的两个轮架调高槽里穿入所述前轮横轴”;图54所示的实施例,在轮架t7上开设不相通的旋转角度挂档t7j,通过控制扁杆t2上凸缘t2j所处于哪个挂档t7j,来调节前单轮t1的高度,涉及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为“所述轮架上设有多个旋转角度挂档,……,所述扁杆上设有的凸缘是在所述扁杆的弹簧扁钢65Mn上冲压出的凸缘”。因此,涉及两个无法兼容的实施例的技术特征之间相互矛盾冲突,造成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原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称:一、本申请使用在旋三轮割草机商品上,进行出口贸易时间较长、数量较多,已经达到了显著的效果。二、本申请为原告自主创新。三、本申请经过多年使用销售,并未产生权属纠纷,请求法院尽快授权颁发证书以继续保护和扩大出口贸易。因此,原告认为被诉决定认定有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一、原告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不是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中的权利要求书,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删除了多个技术特征,删除内容正是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被认定为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相关技术特征。二、产品出口、公司上市等理由,均与专利是否获得授权无关。因此,说明书及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申请系专利号为201510520770.3,名称为“有打草头用扁杆旋转角度挂档来调高前单轮的三轮割草机”的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15年8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专利权人为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原告在复审阶段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因此,本案审理所依据的文本为: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即,2018年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申请日2015年8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有打草头用扁杆旋转角度挂档来调高前单轮的三轮割草机,其是含设在割草机底盘前部的防撞保险器,以及含设在割草机底盘中部的刹车器的串激电机电动割草机;割草机,用既有打草头又有卷管器的割草机,是在普通草坪割草机上加设有三大总成,系设有充电器和逆变器的蓄电池的支架总成,设有串激电机所拖动的设在割草机中部的有拉动转杆和打草头的切割装置总成,以及设有卷管器总成;所述的支架总成,由装设在割草机底盘的支架座的定滑座(90c),及可拉出的设有滑杆(90a)和限位(90b)的活支架(90)所组成,所述的活支架(90)的滑杆(90a)套装在所述的支架座的定滑座(90c)内,当被拉出并由限位(90b)定位后,在活支架(90)上放置所述的带有充电器和逆变器的蓄电池;所述的切割装置总成,含既有降噪多孔及刃口的风扇塑料刀座,还把原打草机上转轮内的绕线轮的**线移植到割草机上;因偏置的串激电机让出了中心轴位置,用中心拉线拉动转杆,才能使绕线轮放线;**线亦改进为带三角螺旋槽的降噪线;所述的卷线器总成,其在割草机上装设有含多种阻尼机构,系由离心慢回缩装置,侧活塞阻尼装置,位置锁及球位置锁,逆阻机构,活板压簧阻尼机构,排管器角度槽式阻尼机构所互补的绕线器;割草机电路主要由起动按纽AQ和把柄(75)操纵,并加设有保险;所述的切割装置总成,是由不装在该中心而是偏置的串激电机所拖动的;切割装置有两种,一种是有风扇塑料刀座的刀,另一种是打草头;所述的有风扇塑料刀座(85)上设有花键槽(85a),其与大带轮(82)的花键(82a)相配合;所述的刀座(85)上设有多个风扇(85d),且设有多个小通孔(85c),其是六角形孔;而且所述的风扇上设有刃口(85b);再则,所述的刀座用不导电材料,是塑料,为**加纤;所述的切割装置总成,由内机架(76),串激电机(77),电机皮带轮(84),皮带(83),大带轮(82),拉线(81),拉动转杆(78),推力轴承(79),有迷宫的拉转架(80),及打草头所组成;而所述的打草头,又被称为含线盒底座的盘绳打草总成,由打草头壳(24-3),绕线轮弹簧(25-1),绕线轮(25-3),**线(134),护线圈(123),线眼插片(25-6),线盒上盖(25-7)所组成;刀片(127)设在割草机割盘的圆周上,不用时把刀片套(126)放在所述的刀片(127)上;所述的内机架(76),装在割草机底盘的割盘的上方,在偏置的串激电机(77)的轴上,设有电机皮带轮(84),并通过皮带(83),驱动中心线在底盘的割盘中心的大带轮(82);所述的大带轮(82)驱动所述的打草头;所述的大带轮(82)与打草头壳(24-3),线眼插片(25-6),线盒上盖(25-7)依次相连,在打草头壳(24-3)内通过绕线轮弹簧(25-1),压装有绕线轮(25-3),所述的绕线轮(25-3)上装设有**线(134),及护线圈(123);所述拉动转杆78与所述的绕线轮(25-3)连接,或固连,或用轴档圈,或用反丝扣,或用推力轴承相连;所述的拉动转杆(78)的另一端,通过推力轴承(79),而与有迷宫的拉转架(80)相连,所述的拉转架(80)上套装有所述的拉线(81)的钢丝绳的一端头,而拉线的另一远端头与割草机的放线操纵杆(81b)相连;所述的有迷宫的拉转架(80),是方框形,其下面设有拉动转杆的孔(80c),其侧面设长孔(80b),其上面设中心孔(80d),且其上面设有迷宫(80a),迷宫有多个弯路,连接所述的长孔和中心孔,以便拉线放进拉转架(80)进入中心孔;所述的**线(134)其截面上开有至少一个槽口(34a);所述的槽口是沿**线呈螺旋形的,其沿圆**等分均布的;且所述的槽口是三角形的;所述串激电机电动割草机的电路 ,主要由保险RC,开关K,电感L3,电感L4,电容C,及设有绕组L1和绕组L2的串激电机M,以及起动按钮AQ和把柄(75),及二极管Di,电阻R1,R2,发光管LED,绕线器及插头插座所组成;所述的把柄75的头部设有勾头;所述的起动按钮AQ设有长薄片QA2,且通过长薄片连着压块QA1,还设有限位片QA3;当按下起动按钮AQ,并扳动把柄(75)时,所述的把柄(75)的头部设有的勾头压着起动按钮AQ的压块QA1,并使起动按钮AQ的压块QA1压着开关K,才能起动;当要关时,只要扳动把柄(75),各件各自就可弹性复位;设在所述的割草机底盘中部的刹车器,包含内机架(76),装在割草机底盘的割盘的上方,所述的内机架上装设偏置的串激电机(77),在偏置的串激电机(77)的轴上,设有电机皮带轮(84),并通过皮带(83),驱动中心线在底盘的割盘中心的带轮(204);并离合连接其同轴心的输出轴(203),所述带轮(204)上面用机牙螺钉(216)固定一作制动用的函数波盘刹车片(206);内机架(76)上固定一个制动固定板(207),用六角螺钉(218)和六角螺母(219)相互固定;制动固定板(207)上设有一个活动的制动杆(208),通过铆钉(215)连接,可灵活转动;制动杆(208)上设有摩擦片(209),用实铆钉(223)连接,通过作用于制动固定板(207)和制动杆(208)上的制动拉簧(210)使摩擦片(209)与带轮(204)上的作制动用的函数波盘刹车片(206)制动张紧;制动杆(208)用一条拉索(211)与操纵手柄相连接,以便刹车离合;所述的函数波盘刹车片(206),是按波形高低起伏的不平的盘片,以利一张一弛抱刹效果,其高低起伏的波形是按正弦波方程式:尺寸SDi=C*SIN(TRAJPAR*360*N);式中,尺寸SDi是尺寸数字序列号,SIN是正弦函数,TRAJPAR是轨迹函数;参数C是实数,根据具体工况在0.01-1.2之间赋值;C亦称为波高;参数N为整数,根据具体工况在2-200之间选值,N亦称为波数;尺寸SDi是电脑制模默认尺寸;所述的函数波盘刹车片(206)其高低起伏的波形对于各种不同机型,要有计算机模拟和多种实验,波高C和波数N要搭配;波高C取0.1-0.95,波数N取2-99;所述的函数波盘刹车片(206)其高低起伏的波形是用三角函数,其三角函数或是余弦函数,或是余切函数,或是正切函数;所述的函数波盘刹车片或是反三角函数,其三角函数或是反正弦函数,或是反余弦函数,或是反正切函数,或是反余切函数;所述的函数波盘刹车片(206),是按函数波波形高低起伏的不平的盘片,以利一张一弛抱刹效果,其高低起伏的波形是按函数的,其函数或是幂函数,或是指数函数,或是对数函数;所述的函数波盘刹车片(206),是高低起伏的不平的盘片,以利一张一弛抱刹效果,其高低起伏的不平的盘片或是多个凸凹,或是粗糙面,或是凸凹网格,或是多个凸凹和函数波波形的组合交叉;所述的电动割草机的刹车器设有有轴向的按函数渐趋抬高的摩擦块(204c)的轴盘(204b),所述的摩擦块(204c)其是沿轴向的渐趋抬高的摩擦块,其或是抛物线形的渐趋抬高的摩擦块,或是渐开线形渐趋抬高的摩擦块,或是多个凸凹,或是粗糙面,或是凸凹网格,或是多个凸凹和函数波波形的组合交叉;所述的电动割草机的刹车器设有多内齿(204t)的带轮(204),所述的带轮的内部的至少一处设有多内齿(204t);所述的电动割草机的刹车器设有多弧齿(209t)的径向离心甩块(208t),所述的径向离心甩块(208t)的至少一处设有 多弧齿(209t);所述的有打草头用扁杆旋转角度挂档来调高前单轮的三轮割草机的特征是:其含前单轮(t1)、扁杆(t2)、卡轮(t3)、前轮横轴(t4)、扭柄(t5)、轮架(t7)、轮架调高槽(t8)、底盘架(t9)、前轮立轴(t10)、前轮支管(t11)、前轮支架(t12)、底盘喂草架(t13),在割草机的底盘的前部设有所述的底盘架(t9)和所述的底盘喂草架(t13),在所述的底盘架(t9)和所述的底盘喂草架(t13)的前部的上方左右各一地对称地设有所述的前轮支管(t11),在所述的两个前轮支管(t11)的中间,设有所述的前轮支架(t12),所述的前轮支架(t12)上活动地设有所述的前轮立轴(t10),所述的前轮立轴(t10)与所述的轮架(t7)相连接;所述的轮架(t7)上左右各一地对称地设有所述的轮架调高槽(t8),在所述的两个轮架调高槽(t8)里穿入所述前轮横轴(t4);在所述前轮横轴(t4)上设有能滚动的所述前单轮(t1);所述的有打草头用扁杆旋转角度挂档来调高前单轮的三轮割草机的特征在于在所述的轮架(t7)上设有多个旋转角度挂档(t7j),并在所述旋转角度挂档的赖以旋转的圆心上,安装有含有手柄(t2k)的所述扁杆(t2),所述扁杆(t2)上设有凸缘(t2j)以便操作所述有手柄(t2k)的所述扁杆(t2)能与所述多个旋转角度挂档(t7j)中的任选挂档(t7j)相配而使所述前轮横轴(t4)上设有的能滚动的所述前单轮(t1)相对于割草机的底盘的离地面的高度有变化而调高从而使割草高度可变;所述的多个旋转角度挂档(t7j)以所述旋转角度挂档的赖以旋转的圆心按每个挂档(t7j)间的5-20度圆心角排列,或8度圆心角排列,或10度圆心角排列,或12度圆心角排列;所述的多个旋转角度挂档(t7j)以所述旋转角度挂档的赖以旋转的圆心按每个挂档(t7j)间的一定的圆心角排列且每个所述旋转角度挂档(t7j)是凹坑,是长10mm宽5mm的凹坑;所述的安装有含有手柄(t2k)的所述扁杆(t2)上设有的凸缘(t2j)是在所述扁杆的扁钢上冲压出的凸缘,是在所述扁杆的弹簧扁钢65Mn上冲压出的凸缘。” 在此基础上,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理,并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被诉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7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原告在行政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意见***、说明书等作为证据、诉讼阶段提交了原告在本申请决定书等作为证据。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申请授权公告文本、经庭审质证的对比文件1和2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本申请是否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当一项权利要求中的多个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矛盾冲突,无法同时出现在同一个技术方案时,会造成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有打草头用扁杆旋转角度挂档来调高前单轮的三轮割草机,其中对三轮割草机调高前单轮的具体结构进行了限定,限定的技术特征源于两个不同的实施例,具体如:图52所示出的实施例,在轮架t7上开设相通的不同高度的调高槽t8,通过控制前轮横轴t4所在调高槽t8的位置来调节前单轮t1的高度,涉及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为“其含前单轮、扁杆、卡轮、……在所述的两个轮架调高槽里穿入所述前轮横轴”;图54所示的实施例,在轮架t7上开设不相通的旋转角度挂档t7j,通过控制扁杆t2上凸缘t2j所处于哪个挂档t7j,来调节前单轮t1的高度,涉及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为“所述轮架上设有多个旋转角度挂档,……,所述扁杆上设有的凸缘是在所述扁杆的弹簧扁钢65Mn上冲压出的凸缘”。说明书中没有给出两种调高方式同时存在于同一实施例的具体实施例,两个实施例采用两种不同的调高前单轮的技术方案,由于调高原理不同,这两种调高方式无法同时存在于同一实施例中。 因此,本申请涉及两个实施例的技术特征之间相互矛盾冲突,且二者无法兼容,由此导致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故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另,原告所述本申请经推广使用已经取得较大经济价值并非本案应予授权的当然依据。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宁 勃 审  判  员   **起 人 民 陪 审 员   燕 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