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大某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京73行初11105号 原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锦凤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9年1月2日出生,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因发明专利权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62431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20年7月24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原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专利号为201410773735.8,名称为“改进的带有燃气燃料罐的发动机的旋耕机及挤制罐法”的发明专利(简称本申请)驳回复审请求作出的。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 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一、选择不同动力源的发动机且确保其密封良好靠靠固定,实现减噪降排的目的。二、如何实现能源罐的成型。对比文件2(CN101365332A,公开日为2009年2月11日)公开了一种便携式燃气内燃机装置,并且可用于割草机等园林机械上,其采用装有丙烷或**等的LPG容器12来驱动发动机工作,且由安装支架58、带62等部件固定安装,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采用丙烷燃料罐驱动用于农业作业的发动机,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CN 103548433A ,公开日为2014年2月5日)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带有微型丙烷燃料罐的四冲程发动机应用于驱动其他形式的农业或园林机械如旋耕机,从而能获得一种带有燃气燃料罐的旋耕机,并起到节能减排的效果;而对于燃料罐的制造成型,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注塑成型、压缩成型、挤塑成型、压注成型、中空成型等各种成型方法,根据灌装气体的特点,采用适合的方法形成储气罐,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为了获取性能良好的燃料罐做出的常规选择,也未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说明书及权利要求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原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称:一、本申请使用在旋耕机商品上,进行出口贸易时间较长、数量较多,已经达到了显著的效果。二、本申请为原告自主创新。三、本申请经过多年使用销售,并未产生权属纠纷,请求法院尽快授权颁发证书以继续保护和扩大出口贸易。因此,原告认为被诉决定认定有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一、选择不同动力源的发动机且确保其密封良好靠靠固定,实现减噪降排的目的。二、如何实现能源罐的成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说明书及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申请系专利号为201410773735.8,名称为“改进的带有燃气燃料罐的发动机的旋耕机及挤制罐法”的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14年12月3日,公开日为2015年6月10日,专利权人为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原告在复审阶段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因此,本案审理所依据的文本为: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即,2018年6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申请日2014年12月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改进的带有燃气燃料罐的发动机的旋耕机及挤制罐法,其包括带有微型丙烷燃料罐的的四冲程发动机和含带有刃护盘用导轮配窜垡型犁消中漏耕的宽幅卧式旋耕机及挤制罐法,其特征在于:其驱动旋耕机的四冲程发动机带有微型丙烷燃料罐(20)、燃料支架(21)、燃料扎带(22),所述微型丙烷燃料罐(20)的前部设有管螺纹(20a),以便燃料由管接头经混气控制器进入驱动旋耕机的四冲程发动机而工作,所述微型丙烷燃料罐(20)的前部还设有安全阀(20b)以便超过限额时溢出而起安全作用;所述微型丙烷燃料罐(20)的后部设有罐底座盘(20c),且在所述罐底座盘(20c)上设有多个均等分布的底座孔(20d);所述燃料支架(21)上设有基架(21d),所述基架(21d)的后部设有后档板(21b)以便定位所述罐底座盘(20c),所述基架(21d)的两侧分别设有半圆弧形支架(21c),且在所述两侧分别设有的半圆弧形支架(21c)上左右各一地设有扎带长方架(21a)以便串联所述燃料扎带(22),所述燃料支架(21)上设有的其中一侧的半圆弧形支架边上设有支架安装板(21g),且在所述支架安装板(21g)上设有安装通孔(21e)和安装通槽(21f)以便固定;所述燃料扎带(22)的主体是编织带,所述编织带的一端与具有两个长方孔(22a)的塑件缝纫在一起,所述编织带的一段缝纫着有多个硬钩的魔束带(22b),而所述编织带的另一段则缝纫着柔软绒布(22c)以便与所述有多个硬钩的魔束带(22b)相配;驱动旋耕机的发动机带有的燃气燃料的微型丙烷燃料罐(20)躺在所述燃料支架(21)上,并由所述燃料扎带(22)扎牢;所述挤制罐法:挤制罐是一种在成型模的预制管内通入预制罐前部与预制罐后部有压力差的高压油而挤制的;在挤制罐的成型模(23)内放入预制管,在所述预制管内的制挤制罐的弧度较长的前部的预制管内的前端插入带有高压油密封圈(23m)的高压泵前挤管器(23q),同时在所述预制管内的制挤制罐的弧度较短的后部的预制管内的后端插入带有高压油密封圈(23m)的高压泵后挤管器(23h),因前后沿程损失及弧度而须压力差其后部略大,以便挤制罐;所述驱动微耕机的四冲程发动机带有微型丙烷燃料罐(20)的前部设有的管螺纹(20a)的螺纹是细牙,螺纹是3/4时,螺纹是经热处理后其硬度达27.5HRC;螺纹是经热处理后其残留**体量的体积分数小于3%;螺纹的端部设有橡胶密封圈;所述微型丙烷燃料罐(20)的后部设有的罐底座盘(20c)上设有六个均等分布的底座孔(20d)以便与所述燃料支架的基架(21d)的后部设有的后档板(21b)定位;所述基架(21d)的两侧分别设有半圆弧形支架(21c)的主要内轮廓曲线是压力角处处相等的等角螺线亦称为对数螺线的一段,以便震抖时亦有多点压力角接近的包抱压力;所述燃料支架(21)上的其中一侧的半圆弧形支架边上设有的支架安装板(21g)上设有的安装通孔(21e)内设有螺纹以便省去一个固定用螺帽,且所述支架安装板(21g)上设有的安装通槽(21f)是弯曲的槽以便在某固定螺帽掉落时也能定位;所述燃料扎带(22)的主体是30mm宽的编织带,且所述编织带的一段缝纫着有多个硬钩的28mm宽的魔束带(22b),而所述编织带的另一段则缝纫着29mm宽的柔软绒布以便与所述有多个硬钩的魔束带(22b)相配,用多个硬钩的较窄的魔束带(22b),为不伤痛手指。” 在此基础上,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理,并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被诉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7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原告在行政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意见***、说明书等作为证据、诉讼阶段提交了原告在本申请决定书等作为证据。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申请授权公告文本、经庭审质证的对比文件1和2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本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从而是否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本申请是一种由带有微型丙烷燃料罐的四冲程发动机驱动的旋耕机,所述四冲程发动机带有微型丙烷燃料罐20、燃料支架21、燃料扎带22,微型丙烷燃料罐20的前部设有管螺纹20a,其作用是旋耕机工作时,方便燃料由管接头经混气控制器进入驱动的四冲程发动机,当超过限额时溢出,微型丙烷燃料罐20的前部设有安全阀20b起安全作用;微型丙烷燃料罐20的后部设有罐底座盘20c,且在罐底座盘20c上设有多个均等分布的底座孔20d;燃料支架21上设有基架21d,所述基架21d的后部和两侧分别设有后档板21b和半圆弧形支架21c,后档板21b便于定位罐底座盘20c,两侧半圆弧形支架21c上左右各一地设有扎带长方架21a以便串联燃料扎带22,燃料支架21上设有的其中一侧的半圆弧形支架边上设有支架安装板21g,且在支架安装板21g上设有安装通孔21e和安装通槽21f以便固定;所述燃料扎带22的主体是编织带,所述编织带的一端与具有两个长方孔22a的塑件缝纫在一起,编织带的一端缝纫着魔束带22b,魔束带22b有多个硬钩,为了与魔束带22b相配,另一端则缝纫着柔软绒布22c。驱动旋耕机的发动机带有的燃气燃料的微型丙烷燃料罐20躺在所述燃料支架21上,并由所述燃料扎带22扎牢。所述驱动微耕机的四冲程发动机带有微型丙烷燃料罐(20)的前部设有的管螺纹(20a)的螺纹是细牙,螺纹是3/4时,螺纹是经热处理后其硬度达27.5HRC;螺纹是经热处理后其残留**体量的体积分数小于3%;螺纹的端部设有橡胶密封圈;所述微型丙烷燃料罐(20)的后部设有的罐底座盘(20c)上设有六个均等分布的底座孔(20d)以便与所述燃料支架的基架(21d)的后部设有的后档板(21b)定位;所述基架(21d)的两侧分别设有半圆弧形支架(21c)的主要内轮廓曲线是压力角处处相等的等角螺线亦称为对数螺线的一段,以便震抖时亦有多点压力角接近的包抱压力;所述燃料支架(21)上的其中一侧的半圆弧形支架边上设有的支架安装板(21g)上设有的安装通孔(21e)内设有螺纹以便省去一个固定用螺帽,且所述支架安装板(21g)上设有的安装通槽(21f)是弯曲的槽以便在某固定螺帽掉落时也能定位;所述燃料扎带(22)的主体是30mm宽的编织带,且所述编织带的一段缝纫着有多个硬钩的28mm宽的魔束带(22b),而所述编织带的另一段则缝纫着29mm宽的柔软绒布以便与所述有多个硬钩的魔束带(22b)相配,用多个硬钩的较窄的魔束带(22b),为不伤痛手指。 (2)还包括一种挤制罐法,挤制罐是一种在成型模的预制管内通入预制罐前部与预制罐后部有压力差的高压油而挤制的;在挤制罐的成型模内放入预制管,在预制管内的制挤制罐的弧度较长的前部的预制管内的前端插入带有高压油密封圈23m的高压泵前挤管器23q,同时在预制管内的制挤制罐的弧度较短的后部的预制管内的后端插入带有高压油密封圈23m的高压泵后挤管器23h,因前后沿损及弧度而须压力差其后部略大,以便挤制罐。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不同动力源的发动机且确保其密封良好靠靠固定,实现减噪降排的目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便携式燃气内燃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4段、第6页第5段-第11页第3段,附图1-11):带有包括安装支架5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燃料支架)、有过中心紧固件64的固定LPG容器12的带6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燃料扎带)、带有LPG容器12的四冲程发动机(相当于本申请中带有微型丙烷燃料罐的四冲程发动机),能够用于驱动割草机、除草机等便携式园林工具,LPG容器12的前部设有出口连接部分12′,以便燃气16(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燃料)由管接头经管道和化油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混气控制器)进入驱动割草机的四冲程发动机而工作,LPG容器12的前部设有安全阀42以便超额时溢出而起安全作用;LPG容器12躺在安装支架58上,并由带62扎牢,该带能够将LPG容器12**在其中,从而将LPG容器12贴合保持在空腔66中(相当于本申请半圆弧形支架);在图4A所示实施例中,设置有转接器70,转接器70中具有空腔72,空腔72的壁72′能够提供在LPG容器12A上的滑动配合。转接器70的外壁74的直径基本等于LPG油箱12的外径,使得在安装支架58的空腔66中形成紧密配合。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均是采用丙烷燃料罐驱动发动机并将其固定安装,客观上均产生了降噪减排的效果,故二者所起的作用效果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2即可得到,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带有微型丙烷燃料罐的四冲程发动机可以应用于驱动旋耕机;而在微型丙烷燃料罐的前部设置管螺纹并具体限定管螺纹的各项参数,以便达到较好的密封和连接效果,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由于旋耕机工作时处于运动状态,为了更稳定地安装固定燃料罐,设置固定支架及其与之相配合的固定带,即在微型丙烷燃料罐的后部设置罐底座盘,且在罐底座盘上设置多个均等分布的底座孔,燃料支架上设置基架,基架的后部设置后档板以便定位罐底座盘,基架的两侧分别设置半圆弧形支架,且在两侧分别设有的半圆弧形支架上左右各一地设置扎带长方架以便串联燃料扎带,燃料支架上设有的其中一侧的半圆弧形支架边上设置支架安装板,且在所述支架安装板上设置安装通孔和安装通槽以便固定;所述燃料扎带的主体设置为编织带,且编织带的一端与具有两个长方孔的塑件缝纫在一起,将编织带的一端缝纫着有多个硬钩的魔束带,且所述编织带的另一端缝纫着柔软绒布以便与所述有多个硬钩的魔束带相配,为了稳定安装微型丙烷燃料罐,选择与燃料罐形状贴合的燃料支架并通过绑扎带将其固定,限定燃料罐罐底座盘及其与燃料支架、燃料扎带的连接配合,以便确保其在运动中不会松动脱落,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安装紧固微型丙烷燃料罐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能源罐的成型。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高分子材料成型方法如注塑成型、压缩成型、挤塑成型、压注成型、中空成型等,燃气燃料罐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其加工制作的方法也是比较成熟的技术,因此,将微型丙烷燃料罐通过在成型模的预制管内通入预制罐前部与预制罐后部有压力差的高压油而挤制,在挤制罐的成型模内放入预制管,在所述预制管内的制挤制罐的弧度较长的前部的预制管内的前端插入带有高压油密封圈的高压泵前挤管器,同时在所述预制管内的制挤制罐的弧度较短的后部的预制管内的后端插入带有高压油密封圈的高压泵后挤管器挤制罐,为了获取性能良好的燃料罐,此技术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常规成型方式的常规选择,并未体现创造性,也未产生难以预料的技术效果和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另,原告所述本申请经推广使用已经取得较大经济价值并非本案应予授权的当然依据。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宁波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宁 勃 审  判  员   **起 人 民 陪 审 员   燕 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