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2658号之二
原告: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24.75元、财产保全费4144.75元,合计9669.5元(原告已预交),由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