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2658号之二 原告: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24.75元、财产保全费4144.75元,合计9669.5元(原告已预交),由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