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民终1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九江市庐山市。
原审被告:南京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号理工大学科技园孵化大楼一楼C3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249674289P(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1)赣1002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玲
审 判 员 张 鹿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董 瑞
书 记 员 黄 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