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铂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南京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9324号 原告:***铂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51号6幢108室A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渱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渱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号理工大学科技园孵化大楼一楼C3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铂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以被告付清款项为由,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铂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铂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 程 书 记 员 诸 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