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2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号理工大学科技园孵化大楼一楼C3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鄯善万振石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石材园区内物流路北侧1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南京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鄯善万振石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3民初13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于2022年1月5日缴费。因南京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