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恒捷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南京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5财保26号 申请人:湖北恒捷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浠水经济开发区天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DWFJ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号理工大学科技园孵化大楼一楼C3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24967428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湖北恒捷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证承担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恒捷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南京月牙湖支行账号为3200********的资金400000元。 以上保全措施的期限为一年,如若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湖北恒捷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